2018-10-23?????作者:?????文章來源:?????點擊數:3011?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商標評估機構的管理,維護商標評估正常秩序,保障商標評估機構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商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商標評估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機構,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評定具備資格的,方可開展商標評估業務。對屬于國有資產的商標進行評估的,還應當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估機構資格評定委員會,負責商標評估機構資格的評定事宜。
第四條:申請開展商標評估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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