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對企業名稱的法律規定
1.注冊公司中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
2.禁止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業
3.企業名稱應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4.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公司注冊的名稱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5.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企業及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的分支機關;
2.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可以從略;
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6.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上海公司注冊,注冊上海公司首選上海壹隆注冊,為您提供最全面的注冊公司服務。
7.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名稱相同。
8.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注冊機關不予核準:
1.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2.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3.企業因其他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一年的。
9.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10.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
11.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注冊機關依照注冊在先的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注冊機關作出裁決。
12.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注冊機關依照注冊的在先原則處理。
13.對違反名稱法規規定的下列行為,登記注冊機關可以根據情節,予以處罰:
1.使用未經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罰;
2.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3.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由登記注冊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5.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不相同的,予以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罰款。
14.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犯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